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9号
罪犯张丽娜,女,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3)磐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丽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吉中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丽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7日,张楠楠(在逃)与被告人魏录峰预谋,利用被告人魏录峰当晚在通钢集团磐石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门卫室值班之机,盗窃该公司钢棒。次日2时许,张楠楠趁厂区无人看管,在魏录峰之前告知其厂区大门钥匙的位置取得钥匙,后打开大门,伙同被告人杨彦、张丽娜潜入厂区成品库料场。被告人杨彦将料场堆放的价值人民币75500元的钢棒挂在吊车上,由被告人张丽娜开吊车将钢棒装载至张楠楠雇佣的被告人夏云海驾驶的货车上。作案后,张楠楠等人将所盗窃的钢棒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卖出。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缴。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7.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5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丽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丽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