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淑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25号

罪犯韩淑秋,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长汽开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淑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9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韩淑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淑秋分别伙同个体承运司机苏洪福、王小滨、孙晓东(在逃),利用被告人苏洪福或孙晓东以及自己亲属承接发运一汽大众商品车任务之机,自己单独或与被告人苏洪福、王小滨、孙晓东共同故意损坏所承运的商品车或向经销商谎称承运的商品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质损,再由被告人韩淑秋冒充一汽大众商品车车辆承运单位工作人员,向商品车经销商要求对受损车辆进行“买断”,尔后,再由被告人韩淑秋将商品车卖掉并将车款占为己有。2009年1至2月间,被告人韩淑秋与他人结伙或单独采用上述手段诈骗作案共计7起,诈骗车辆8台,价值人民币1847200元。其中被告人韩淑秋伙同被告人苏洪福、王小滨采用上述手段诈骗作案两起,诈骗车辆3台,价值人民币547600;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韩淑秋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苏洪福的家属上缴人民币6.679万元的捷达轿车一部以及被告人王小滨的家属上缴人民币1.9万元,以上收缴的赃款赃物以及公安机关追缴的部分车辆均已返还被害单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80.6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81.3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淑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淑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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