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74号
罪犯宫保瑞,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中一法刑二初字第9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宫保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宫保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0年12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宫保瑞到珠海市南水新村144栋603房,入室盗走胡国求的台式电脑1套、诺基亚N81手机1部(均无法核价)及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二、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宫保瑞到中山市三乡镇平东村东城花园M32-602房,入室盗走余伟达的诺基亚7230型手机1部、诺基亚6788i型手机工部、联想SlU—3C型手提电脑1台、富士牌4700型照相机1台、铂金PT900项链1条、索尼牌PSP3006红色游戏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7730元)、劳力士179159型女装铂金手表1块、卡地亚W20056D6型女装手表1块、戴尔牌手提电脑1台(均无法核价)及人民币59000元、港币30000元、美元1000元、新加坡元4000元(共折合人民币52521元)、文莱币300元,后逃离现场。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3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7.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宫保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宫保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