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曼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2号

罪犯金曼,女,1985年7月14日生,朝鲜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长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金曼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金曼多次向被告人王玉钟贩卖麻古。其中,2012年3月10日左右,金曼在自己住处汉森金硕广场9栋楼下,以每片麻古60元的价格卖给王玉钟麻古70片(共重约6.3克);2012年3月13日晚,金曼在汉森金硕广场9栋楼下,以每片麻古60元的价格卖给王玉钟麻古200片(重18.9克)。14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汉森金硕广场9栋楼下将金曼抓获,在金曼家中卧室保险柜内搜缴麻古1010片(重94.55克)、冰毒1.3克。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绕带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5.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5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曼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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