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72号

罪犯黄亚军,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亚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民事赔偿人民币85128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黄亚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亚军、周向阳及被害人王豹(男,殁年19岁,湖北省监利县人)均系黄亚军的哥哥黄亚红开设的东莞市虎门镇博头甜甜制衣厂员工,后王豹于2008年4月份因与同厂员工袁立几发生矛盾而于4月底辞职离厂。同年5月12日零时许,王豹带着多人到工厂准备教训袁立几,后因其他人劝阻而未果。同日22时许,黄亚军和周向阳下班后外出吃宵夜,期问二人谈及王豹与袁立几的矛盾,认为王豹的行为已影响到工厂的正常运转,遂萌生如果王豹再来闹事便教训王豹的想法。至次日零时许,二人回到制衣厂楼下时听说王豹又带着多人过来,周向阳返回宿舍拿出一把尖头砍刀,与黄亚军一起准备找王豹理论。二人走到博头西方区五巷附近时遇到王豹等人,双方在交谈时发生口角,黄亚军拿出随身携带的双节棍朝王豹的头部打了一下,二人接着扭打在一起,周向阳见状持砍刀朝王豹的背、胸、腹等部位连捅多刀。王豹跑开后因伤重倒地。黄亚军和周向阳随即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证实王豹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豹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中右胸致心脏、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5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2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黄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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