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亓国臣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79号

罪犯亓国臣,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8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亓国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亓国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亓国臣在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大红门西路4号柯诺北京木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2011年3月柯诺北京木业有限公司于被告人亓国臣解除劳动合同,但约定被告人亓国臣在职期间尚未结回的货款由其继续代为结回,直至货款全部结清。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亓国臣将本单位从沈阳兴旺源木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茂绿康装饰材料经营部、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结回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67078元占为己有,拒不交回柯诺北京木业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断绝联系。判决追缴违法所得267078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伙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2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亓国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亓国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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