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69号

罪犯杨雷,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4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杨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2012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杨雷携带一根黑色电棍、纸笔、印泥等物与王绍雷(另作处理)、“山鸡”(在逃)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粤酒店,并吩咐王绍雷到该酒店前台开了一间开门后不能见到床的8588房,又让“山鸡”到南粤酒店办公室找到被害人戴青华并谎称有人在8588房内等他。戴青华进入8588房后,杨雷在该房内用电棍、匕首等威胁戴青华在其已经写好的欠条和协议书上签名。之后,杨雷等人乘坐出租车将戴青华带至中国建设银行桂中支行自助营业厅内进行转账。戴青华被迫将30000元转账至杨雷的6227003112410116548账户中,之后,杨雷等人搭乘出租车离开。同年5月18日20时许,民警将杨雷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3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69.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抢劫一起,社会危害大,且有劣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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