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64号
罪犯崔星林,男,1997年2月14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星林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崔星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1年10月2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原判认定,2011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丁春雨、房巾善、金龙国、崔星林,在延吉市建工街天信小区附近,以持刀、语言威胁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李鹤仙人民币290.00元。2011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丁春雨、房巾善、金龙国、崔星林、张雁鹏、徐欣,在延吉市建工街铁南鸿雁网吧附近,以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劫取被害人郑子冲、严帝雄、林克人民币106.00元。2011年6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金龙国协助公安机关在位于延吉市建工街42路终点西侧的二楼一间房屋内,将被告人丁春雨、房巾善、崔星林抓获。2012年7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崔星林在延吉市进学街好来登旅店内,以暴力殴打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性关系。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黑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9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崔星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星林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