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30号
罪犯陶晓艳,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宁安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船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晓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712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陶晓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陶晓艳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辽宁省沈阳市自己家中,用中草药自制名为“美肤消癣胶囊”假药后,假冒沈药制字(99)E376-2-1号的制剂批准文号,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进行销售,以每副300元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李荣贵30副。后被告人李荣贵以每副75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郭志光一副,郭志光服用后造成其死亡的后果。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测得“美肤消癣胶囊”(蓝瓶)中砷的含量36.4毫克/千克,汞的含量为4.2毫克/千克、(红瓶)汞的含量为0.2毫克/千克,砷的含量极高,超出线性范围,无法测出具体数据。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87.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3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08.0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陶晓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晓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