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29号
罪犯吕金芝,女,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洮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金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吕金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6日早4时许,被告人吕金芝因怀疑其丈夫被害人赵海臣有外遇,遂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到一起,被告人吕金芝用斧子砍被害人赵海臣的头部数下,致被害人赵海臣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金芝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4.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吕金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金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