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淑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34号

罪犯刘淑荣,女,1958年1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农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淑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淑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淑荣于2007年2月9日晚上10时许,与其丈夫郭景文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口角过程中郭景文欲上厨房拿菜刀砍刘淑荣,刘淑荣见状从屋地上随手拿起一把斧子,用斧子方顶一端击打郭景文的头部左侧数下,致郭景文颅脑损伤死亡。刘淑荣发现郭景文死后,用菜刀将郭景文尸体进行肢解后用丝袋装好投入自家井中。被告人刘淑荣于2007年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31.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淑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淑荣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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