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华玉茹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82号

罪犯华玉茹,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前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玉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松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华玉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0年2月26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动教养二年。原判认定,2001年,华玉茹、马子富伙同李荣庆、李欣、丛桂贤、刘成军等法轮功成员,在前郭县巴特尔商场附近居民楼五楼、前郭县市政家属楼一单元二楼、前郭县政府家属楼第二栋三楼建立三个法轮功窝点,制作并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共计40万份,案发后马子富、华玉茹潜逃。2010年1月29日,华玉茹在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北一里147-3号其居住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由其制作的法轮功书籍73本、宣传册204册、磁带52盒、光碟89张、相片91张、宣传卡片143张,宣传吊坠2820件。华玉茹被劳动教养的行为与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系统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帮教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华玉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华玉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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