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晓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83号

罪犯李晓偎,女,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晓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作为原法轮功人员的付新力、李晓偎于2001年开始,不断向身边原法轮功人员韩某琴等数十人说教,宣称全体法轮功人员都应摆脱李洪志思想的束缚,打破李洪志所建立的旧宇宙,建立一个为公的新宇宙,使所有人真正得渡,使得信奉付新力的人道德水准提升到那种不灭的状态,整个宇宙只有付新力能灭李洪志,带领大家过正常人的生活,并鼓励说脱离法轮功的人员要建立大家庭,所有人必须向这个大家庭“舍钱、舍物、舍尽一切”,才能够成为“大家庭”的一员。在此理论前提下,付新力、李晓偎从2003年至今,分别以做松花粉专营店生意、扩大松花粉专营店店面、建立所谓的流浪狗养殖基地、为“李烁”在美国与李洪志打官司等多种借口,要求大家舍钱捐物,骗取韩某琴等数人钱款累计人民币77万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包夹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45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15.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晓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