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94号
罪犯应玉香,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4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28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应玉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94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30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16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应玉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16日22时许,应玉香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院18号楼西南侧,因感情问题与吴某卫发生争执,应玉香持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吴某卫腹部一刀,致吴某卫被刺破腹主动脉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应玉香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8.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79.2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应玉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应玉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