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00号
罪犯曹桂杰,女,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辽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桂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8075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8年1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曹桂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沈野因家中房产纠纷,对李某玉怀恨在心。2005年4月1日19时许,沈野酒后回家,其母曹桂杰以刺激性语言激怒沈野,沈野便回家取事先准备的尖刀闯入李某玉家中,照李某玉就是一刀,因李躲闪及时扎在右臂上,二人厮打在一起。曹桂杰及其男友左东江手持镰刀闯入李家,同李某玉厮打在一起,左东江持镰刀砍李某玉一刀,打李两拳。当沈野搂住李的脖子、李哀求时,曹桂杰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沈野说晚了,照李的背部连刺两、三刀,致李某玉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64.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7.7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曹桂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桂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