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帅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80号

罪犯杨帅兵,女,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帅兵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255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05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帅兵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4月至5月间,杨帅兵在深圳市购买毒品麻谷及摇头丸用于其本人吸食并在长春市多次贩卖,至案发前共贩卖麻古1510片,重约135克。公安人员在抓捕杨帅兵时,在其住处收缴麻谷4275片【重384.8克】、摇头丸701片【重210.3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杨帅兵有立功表现。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9.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1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2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帅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帅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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