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07号
罪犯方善花,女,1976年5月16日生,朝鲜国籍,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威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善花犯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方善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太范洙吸毒成瘾后,为支付高额吸毒费用,遂产生贩卖毒品、以贩养吸之念。2008年底,太范洙得知其弟方善花能够通过其妹妹从朝鲜低价购得冰毒后,指使方善花与朝鲜贩毒人员联系冰毒货源。自2009年3月至7月,太范洙出资伙同方善花先后3次到长白县中朝边境,从朝鲜购买冰毒521.303克,带回威海后太范沬将部分冰毒予以贩卖,从中获利。2008年底,崔长日吸毒成瘾,有时在方善花提供的威海市环翠区杭州街一租房内吸食冰毒。2009年6月,崔长日得知方善花在延吉市被遣返回朝鲜后,私自将方善花存放在租房内的60克冰毒取走占有。同年9月24日,崔长日被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毒品0.73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方善花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记功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次,2014年度获得记功1次,2015年度获得记功1次,获得考核积分11.9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9.3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方善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善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