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55号
罪犯殷立全,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立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殷立全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15日晚,殷立全酒后在吉林市昌邑区某广场与朋友隋某、洪某及被害人李某等人唱歌时,因琐事与隋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他人劝解。当晚23时许,四人在该广场门前准备离开时,殷立全拽住隋某要与其谈谈,二人再次发生撕扯,李某劝阻时,殷立全猛击李某头部一拳,将其打倒,继而猛踢李某头部,后离开现场。李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9日凌晨死亡。殷立全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2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5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殷立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共同致死被害人,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立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