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丽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04号

罪犯张丽霞,女,1967年8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6)通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丽霞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1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丽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丽霞于1995年至2005年9月间,在白山市、通化市两地,以借款做生意为由,承诺给付高额利息,或谎称能用汽车高价顶帐等手段,诈骗做案23起,骗取款物共折合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23.83万元。其中骗得现金564.93万元,均未缴回;骗取各种汽车19辆,其中5辆无法确定价值,其余14辆汽车价值158.9万元,销赃得款112.8万元,除给付被害人戚某有、刘某江102万元外,均被挥霍。案发后缴回汽车6辆,价值60.2万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18.8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19.9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丽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丽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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