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24号
罪犯王淑琴,女,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2年11月19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淑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7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王淑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7年7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24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淑琴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淑琴与周某春系夫妻,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2年2月19日二人再次发生口角,王淑琴产生毒死周某春的想法。次日17时许,王淑琴利用周某春有饭后吃东西的习惯,在自家吃剩的饺子中投放灭多威(万灵)杀虫剂及鼠药。19时许,周某春将带有杀虫剂的饺子吃掉后,即产生中毒现象,王淑琴将剩余饺子扔入自家灶炕中,周某春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7.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淑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淑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