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闫世先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12号

罪犯闫世先,女,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世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04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闫世先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闫世先与其丈夫季某华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及厮打。2003年8月26日7时许,闫世先因季某华向其索要钱款欲去玩麻将,二人发生口角,闫世先产生杀死季某华之念,从厨房拿来一把铁锤照躺在炕上的季某华头部猛击数下后,将季拖至厨房菜窖边,又用菜刀照其颈部连砍两刀,至季某华当场死亡,后闫世先将季某华的尸体藏于自家的菜窖内逃离现场。次日,闫世先通过其亲属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06.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闫世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世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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