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58号
罪犯唐闻吉,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双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闻吉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88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2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唐闻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唐闻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11日至同年9月15日夜间,唐闻吉采取持刀尾随被害人进入楼道内的方式,先后实施抢劫犯罪3次,抢得被害人张某某、罗某平、田某某共计人民币812元,对田某某实施强奸犯罪1次,实施强制猥亵犯罪5次,其中对崔某某的犯罪属未遂,对吕某某的犯罪属中止。案发后唐闻吉被抓获,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强奸犯罪事实,抢劫所得赃物已收缴返还。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9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唐闻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下调其减刑幅度的建议有依据,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闻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