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周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13号

罪犯伍周珍,女,1982年12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周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645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68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伍周珍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伍周珍已结婚并育有两个儿子。2009年其在打工期间认识冉某并同居。2010年5月1日零时许,伍周珍与冉某在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官坦村官涌一街81号206房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和打斗,伍周珍持菜刀砍击冉某枕部、颈部等部位至其倒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冉某系被锐器作用右颈部致右颈总动脉、颈内外静脉完全离断,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获得记功2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3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伍周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伍周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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