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05号
罪犯丛凤侠,女,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松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丛凤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0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丛凤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3月2日16时许,丛凤侠因与酒后回家的丈夫张某民谈起抚养老人的事情而被张威吓、责骂,丛便拿起炕上的竹刷子打中张某民头部,把竹刷子打折,当看到张某民要奔自己过来时,又持砖头猛击张的头部数下,将张打倒,后用绳子勒其颈部,致张死亡。丛凤侠系自首。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93.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丛凤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丛凤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