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雨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1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26号

罪犯杨雨娟,女,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辽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雨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作出(2005)吉刑核字第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7年3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9年6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14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杨雨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雨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雨娟与张某生关系暧昧。2004年1月28日18时许,杨雨娟将张某生约至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公共事业小区4号楼203室的租房内,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在凌晨1时许,杨雨娟持铁锤将张某生打死。经原审庭外和解,杨雨娟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纸袋传递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5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雨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在改造期间有违纪行为,检察机关下调其减刑幅度的建议有依据,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雨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