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关越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1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19号

罪犯关越,女,1950年2月19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作出(2001)白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9479元。因民事判决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9日作出(2001)吉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关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关越与何某勇于1975年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曾于1986年离婚,半年后复婚无手续。2001年1月24日零时许,关越因何某勇看电视音量过大影响自己休息而与其争吵,后过了5、6分钟,关越接其姐关某从湖北打来的拜年电话,何某勇要接电话问候,关越不同意并将电话挂断。二人因此再次争吵,何某勇掐关越脖子,被关越挣脱开,关越拿起放在床头的绳子将何脖子勒住,何某勇将绳子挣开后,关越到厨房拿来一把菜刀照何的头、颈部猛砍数刀,何被砍后欲从其枕头下抽出警匕,关越将匕首抽出照何头、颈部猛刺数刀,致何某勇当场死亡。案发后关越在去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参加干零活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64.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39.0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关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关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