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23号
罪犯董辉,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3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董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董辉、单立斌于2010年3月商量购买毒品用于二人吸食,而后由董辉出资,单立斌联系珠海市的老五购买毒品麻古,单立斌将毒资汇到老五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老五将毒品通过邮政快递发至辉南县。同年3月19日,董辉到辉南县邮政局取藏有毒品的邮包时被抓获,从邮包内查获麻古925粒【重99.67克】,在董辉家中收缴麻古4粒【重0.35克】、两小袋冰毒【重0.84克】及单立斌存放在董辉家的一袋冰毒【重10.5克】及一支自制手枪。经鉴定,涉案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董辉非法持有毒品共计111.36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7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3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董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