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佳琦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1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28号

罪犯王佳琦,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四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佳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3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3年6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佳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24日19时许,王佳琦在天津经商因资金短缺遂来到双辽市郑家屯街金秋小区其叔伯哥王某刚家借钱。进屋后见其嫂子张某娜一人在家,便与其聊家常。张当面诉说对王氏家庭所有人都不满,并说王佳琦在深圳当小姐,引发二人争吵。王佳琦因气愤连砍数刀,致张某娜死亡。王佳琦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帮教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其它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15.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佳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佳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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