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1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62号

罪犯孙伟,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3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孙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孙伟伙同田红伟、吕凤义于2008年1月10日至22日夜间,先后窜至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中兴街、民主街等地的个体手机修理部、食杂店,趁夜间店内无人之机,利用尖刀、铁剪等工具,撬门入室,盗窃作案7起,盗得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香烟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110元。孙伟在事前与魏锋、庞学成通谋,由魏锋联系庞学成,由庞将赃物出卖得款2000余元。同年1月28日零时许,孙伟又伙同田红伟等人窜至朝阳区兴华街酒鬼烟酒经销部,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而盗窃未遂。经鉴定,盗窃物品共价值60888元。孙伟系累犯,有立功表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4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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