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立家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1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63号

罪犯王立家,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0元,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王立家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徐井春与王立家经预谋后,于2012年4月9日23时许在梅河口市新华街一饭店内,持刀将业主张某伟挟持至卫生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纸将张的手脚捆绑后,抢走金项链一条、镶红宝石黄金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余元及手机一部,总价值6万余元。案发后,王立家退赔张某伟经济损失2万元。王立家、徐井春均系主犯。王立家有坦白情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9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8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立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实施犯罪,后果严重,系主犯,且执行财产刑不积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立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