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淑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1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21号

罪犯马淑清,女,1960年5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吉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淑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95501元。因民事判决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吉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2年7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马淑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马淑清与丈夫刘某武长期感情不睦。2006年8月14日10时许,马淑清与刘某武在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马淑清持斧子照刘某武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场将刘打死。后马淑清将刘的尸体分解成若干小块,分别于15日、16日夜间将尸块抛入松花江中,并将刘某武的头颅埋在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垃圾场。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1.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34.8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淑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淑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