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52号
罪犯起吉伟使,男,1982年2月14日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人,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起吉伟使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2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起吉伟使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克石曲巫、起吉伟使指使阿入衣合、俄的尔日、起吉长格、的日曲日分别在夜间在大安市内爬住宅楼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将其所盗财物全部价格克石曲巫、起吉伟使换取海洛因用于私人吸食。阿入衣合盗窃作案3次,盗得财物证据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余元;俄的尔日盗窃作案5次,盗得财物共价值9800余元;起吉长格盗窃作案2次,盗得财物价值7200余元;的日曲日盗窃作案6次,盗得财物价值5500余元。同年7月31日,阿入衣合、俄的尔日、起吉长格、的日曲日在大安市夜间再次用同样的方式作案时,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将其被盗财物当场收缴,已部分返还给失主。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克石曲巫、起吉伟使在一旅店内抓获,当场从克石曲巫身上搜出海洛因15克。另查明,克石曲巫、起吉伟使共贩卖海洛因60余克。克石曲巫、起吉伟使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新康1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88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01元。有爱滋病。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起吉伟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起吉伟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