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96号
罪犯裴生,男,1953年2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大学本科结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吉丰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裴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裴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裴生在担任吉林省磐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于2010年5、6月份接受被告人张宝中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磐石市委、市政府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招投标等手段,以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为张宝中承揽了磐石市富太镇中心校教学楼工程和磐石市明城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同时经协商由张宝中付给裴生150万元好处费。2011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张宝中分三次给付裴生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裴生得款后将50万元汇入珲春华瑞参业生物有限公司作为入股资金,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购车欠款,除剩余1万余元外,其余款项被裴生用于家庭生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3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裴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职务犯罪,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不宜顶格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