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武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1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30号

罪犯武建军,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桦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88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 长刑执字第32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武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武建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月至2007年4月间,武建军单独或伙同李忠杰等人,以租乘出租车或尾随单身女士的方式,至僻静处时持刀实施抢劫作案。武建军共参与抢劫作案9起,抢得款物共价值人民币5128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收缴返还。武建军实施部分抢劫犯罪时未成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8.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武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参与实施抢劫犯罪多起,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下调其减刑幅度的建议有依据,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