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31号
罪犯高海军,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前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海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高海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春季,高海军在前郭县白衣拉嘎乡讷日吐村,将本村农民姜某贵、姜某阳、赵某、王某军、姜某祥、兰某家的柴草垛点燃烧毁,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60元。同年12月2日3时许,高海军将汽油浇到讷日吐村小学教室内并点燃,致使15间教室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112500元。2006年4月28日晚,高海军将本村农民王某仁家柴草垛点燃烧毁,造成经济损失400元。次日晚,高海军窜至前郭县灌溉管理局仓库,将汽油倒入后点燃逃跑。同年5月2日1时许,高海军窜至讷日吐村村委会,将汽油倒入仓库内点燃,造成经济损失224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副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5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实施放火犯罪数起,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检察机关下调其减刑幅度的建议有依据,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