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33号
罪犯杜向阳,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2)船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向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杜向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殷国政、杜向阳、佘杨亮、王某尚、王某、许某飞、黄某旺、黄兴华及陈某等人均系搞传销的,后殷以“将在传销过程中被王某骗的钱要回来,不给就抢她们的金项链和其他首饰”为由,向杜、佘提出抢劫犯意,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后殷国政给陈某打电话,让其找几个人喝茶。2012年3月14日14时许,殷国政伙同杜向阳、佘杨亮等人在吉林市船营区大东门时尚茶楼包房内持刀对陈某、许某飞、王某尚、王某、黄某旺、黄兴华等人实施抢劫,抢得款物价值人民币100495元。抢劫过程中致黄兴华、陈某轻微伤,致王某、王某尚受伤。黄某华在反抗时持刀将殷国政刺伤致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1.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杜向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实施抢劫犯罪,犯罪中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向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