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95号
罪犯杨喜成,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喜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8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6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杨喜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0年11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原判认定,该犯于2002年10月至2005年6月间,在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土城子街、船营区临江街、昌邑区新地号街、丰满区洁花园住宅小区等地盗窃12起,价值人民币77000元,于2003年11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先后两次窜至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吉化化肥厂灰坝工地,采用气焊切割等手段盗得铁制管线1跟和铁制平台1个,价值人民币9130元,销赃后得款4800元,分的赃款2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七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18.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喜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喜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