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56号

罪犯李辉,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李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9年1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1年5月11日至2012年9月1日间,李辉先后8次窜至辽源市中心医院、东辽县人民医院、辽源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地,声称自己是艾滋病患者,要求医生为其注射2类精神药品安定或索要杜冷丁等麻醉药品,遭拒后,拿出随身携带的装有血液的注射器,声称注射器内是自己的血液,威胁医生不答应就用针扎医生,医院安保人员赶到后,李辉将沾有艾滋病血液的图钉散在地上,并将注射器内的血液涂在刀上进行威胁或用自带水果刀划自己的手臂,把伤口的血液在医院墙上或门上涂抹,将患者吓跑,迫使医院共给其杜冷丁片90片、曲马多一盒及现金人民币430元。李辉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新康1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3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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