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73号
罪犯田红伟,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系三无人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2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田红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孙伟伙同田红伟、吕凤义于2008年1月10日至22日夜间先后窜至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中兴街、民主街等地的个体手机修理部、食杂店,趁夜间店内无人之机,利用尖刀、铁剪等工具,撬门入室,盗窃作案7起,盗得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香烟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110元。同年1月28日零时许,孙伟、田红伟、吕凤义等人窜至昌邑区兴华街酒鬼烟酒经销部,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盗窃未遂,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0888元。田红伟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5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0.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田红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红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