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46号
罪犯贾天羽,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宽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天羽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贾天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1年5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天。原判认定,2008年11月8日晚,贾天羽伙同王某晓、蔡二龙、张立龙在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一网吧外,无故将刘某栋打至轻微伤。2009年7、8月的一天晚上,贾天羽伙同王某晓、范加强在太平镇将军村无故将张宝富殴打,张被打后,与贾约定双方勾人聚众斗殴。次日,张宝富、佟佳兴三人以及佟桂兴勾结的十余人,持镐把等工具,在双阳区南外环附近,与贾天羽、李强升、范加强、王某晓等十余人聚众斗殴。贾天羽等人持镐把、砍刀等工具将张宝富、程志强驾驶的两辆QQ车砸坏,车损共计人民币1600元。同年8月25日,贾天羽伙同范加强、杨飞在太平镇,持刀无故将王某生扎至轻微伤。该犯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新康1监区参加病犯护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贾天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天羽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