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43号

罪犯杨建,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杨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建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在互联网上购买了张某康的身份证件后,于2011年11月15日以化名张某康注册成立了磐石市鑫鼎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鑫鼎公司),之后采取买空卖空手段,于2012年2月至6月间,从天津市、河南省、湖北省等10家公司企业,非法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198份,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237038.02元,税额3780296.86元。同年4月至6月,在天津市租住处,以鑫鼎公司名义对外虚开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非法获利7万余元。杨建、王宝强还于2012年3月,伙同高崇超,帮助联系天津市某公司为购方,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13546.37元,税额223302.9元,杨建分得赃款2000元,王宝强分得1600元。案发后,杨建退赃5万元,王宝强退赃36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3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且执行财产刑不积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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