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72号
罪犯李金保,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永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保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24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李金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6月25日零时许,李金保与于红奎一起到永吉县北大湖镇街内准备盗窃粮食,因时间太早二人又产生抢劫街内燕某良(绰号地委书记)之念,来到燕某良家探听到燕某良在家后,遂去街内第八中学盗窃了桌布后折回燕某良家。在燕某良家院内,李金保准备了木棒,二人用盗窃的桌布蒙面进入燕家室内,对燕某良轮换按压并轮换翻找钱物,燕某良挣扎时被李金保用木棒殴打,二人翻钱未果后逃离现场。后二人又窜到北大湖镇就能王某华家,盗得大米、黄豆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00元。李金保、于红奎抢劫未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6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金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