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红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46号

罪犯叶红伟,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7日作出(2007)昌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红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1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叶红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13日,叶红伟持刀在吉林市龙潭区龙华街12委入户抢劫李某霞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83元金项链1条,交给李晟昊销赃得款1500元,叶分得1000元。案发后,赃物已收缴返还。叶红伟伙同李晟昊,经预谋于同年7月10日8时许,准备在吉林市昌邑区某中心抢劫时,因周围人多未能实施。次日9时许,叶红伟独自在昌邑区通江街诚信信息中心内,持刀威逼,抢得姜某红价值7238元的金项链1条。案发后,赃物已收缴返还。叶红伟有立功表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514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叶红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实施抢劫犯罪数起,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且执行财产刑不积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红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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