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70号
罪犯孙兴财,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蛟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兴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3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孙兴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0月5日晚,许红欣、孙兴财预谋抢劫作案,许准备了菜刀、镰刀及蒙面用的套帽、手套等工具,二人到蛟河市黄松甸镇居民韩某洲家,许红欣从窗户进入室内,将门玻璃打碎后,二人蒙面持刀进入室内,韩妻齐某呼喊时,许红欣用镰刀砍其肩部一刀致轻微伤,并持镰刀逼齐某去外屋拿钱,孙兴财持持刀看管韩某洲,齐某趁机逃到屋外大声呼喊,韩某洲从炕上下来,孙兴财用菜刀砍韩胸部、胳膊等致其轻伤,韩某洲一拳将孙兴财打倒,二人逃离。事发后,孙兴财、许红欣家属赔偿了韩某洲、齐某的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79.7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16元。有双肺上叶及右肺下叶继发性肺结核。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兴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兴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