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曾用名,乔业鹏,男,1990年01月1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九台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06月0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07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06月20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九台市团结街技校委18组,住九台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06月0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07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论,男,1991年06月12日生,满族,本科文化,九台市团结街宏声委10组,住九台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06月0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07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守乾,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0年05月0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九台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06月0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07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守乾、被告人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于2014年04月至06月间,伙同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华某某在九台市非法销售无线电设备用于高考作弊,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元。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乔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华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5万元。2014年06月08日,长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扣押被告人乔某某赃款人民币2万元、扣押被告人金某某赃款人民币2万元、扣押被告人李某某赃款人民币3万元、扣押被告人华某某赃款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赃款已上缴,被告人李某某处于从属地位,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姜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闫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华某某目无国法,非法销售无线电设备,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乔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乔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赃款已上缴,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处于从属地位,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分工不同,作用相同,没有主次之分,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明珠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