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刚非法转让导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1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连刚,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九台市。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9月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连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丽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连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连刚于2006年3月15日以每亩土地7000元的价格与本村车万久等33户村民签订滩涂风险地租赁合同,将村民的土地租赁后,于2009年,赵连刚将所租赁的39.03亩土地非法转让给王泽、刘臣(在逃)采砂,现土地遭到严重破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连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连刚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孙某甲、秦某某、范某某、孙某乙、车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连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赵连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连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连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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