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亮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1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亮,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九台市。曾因吸毒于2014年2月1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亮于2014年2月21日9时许,经其妻子赵某某举报,在其家中卧室床下发现冰毒11.92克,经侦查该冰毒为徐亮所有。经理化检验:送检材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亮的供述;证人赵某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勘验检查:指认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亮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徐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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