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1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九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金磊,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九台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露霏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金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靖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金磊及其辩护人唐露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金磊于2015年3月8日11时许,驾驶黑BF5157号小型面包车沿九大公路行驶至18.3KM处时,因车辆侧滑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吉A8L32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黑BF5157号小型面包车乘员董金磊的岳父邱德生、岳母徐凤英、妻弟邱超以及邱超的女友张月均因内脏损伤而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金磊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邱德生、徐凤英、邱超、张月无责任。

案发后董金磊家属与张月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董金磊赔偿被害人张月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0元,并取得张月家属及邱德生、徐凤英、邱超家属的谅解,不追究被告人董金磊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金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金磊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程序结果单、和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公(九)尸鉴(交)字[2015]017号、018号、019号、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沈车司鉴所[2015]车鉴字第0184号机动车事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金磊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董金磊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董金磊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董金磊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孩子年幼,妻子受重伤未康复,家庭重担需要其担负,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金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丽华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