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兰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1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九刑初字第347-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兰芝,女,194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教师,住九台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长江 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3)第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被告人付兰芝、赵某甲、张某某、袁凤清、赵学明犯行贿罪、诈骗罪,被告人周文峰、殷芹、张秀云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10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被告人付兰芝在2014年1月10日的庭审中心脏病复发,病情严重,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3)九刑初字第347-1号刑事裁定书,中止对被告人付兰芝行贿、诈骗犯罪的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9日恢复审理,第三次公开开庭对被告人付兰芝行贿、诈骗犯罪进行了审理,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了丽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兰芝及其辩护人冯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付兰芝于2011年春节期间,向被告人杜某某提出让杜某某在长春找人给九台市无业人员办理社保,后杜某某回到长春市联系吉林省劳动厅刘海军(另案处理)为无业人员办理社保,2011年6月至8月间,付兰芝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分别联系其下线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殷芹、被告人袁凤清、被告人赵学明、被告人周文峰、被告人张秀云等人,以长春市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为九台市300多无业人员办理社保。共骗领失业金合计人民币17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赵某甲、付兰芝联系的人员骗领失业金139756.96元;被告人殷芹联系的人员骗领失业金68347.78元;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的人员骗领失业金58573.3元;被告人袁凤清联系的人员骗领失业金20428.16元;被告人赵学明联系的人员骗领失业金11670.49元,被告人周文峰联系的人员骗领失业金26474.65元;被告人张秀云联系的人员骗领失业金14256.3元。

被告人付兰芝伙同被告人赵某甲于2011年6月至8月间,为了给无业人员办理社保,多次向被告人杜某某及刘海军行贿,被告人付兰芝与赵某甲共同行贿金额47.2万元,付兰芝单独行贿8万元。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付兰芝的供述;证人杜某某、赵某甲、张某某、李某甲、康某某、孟某某、何某甲、李某乙、何某乙、赵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社保缴费单据、社保档案、银行转账凭证、刘海军人事档案、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付兰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付兰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付兰芝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兰芝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且年事已高,患有重度心脏病、乙型肝炎等多种疾病,不适宜羁押,建议对其适用监外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兰芝于2011年春节在杜某某到其家做客期间,向杜某某提出让其在长春找人给九台市无业人员办理社保。杜某某回到长春市联系吉林省劳动厅刘海军(另案处理)为无业人员办理社保。2011年6月至8月间,付兰芝伙同其子赵某甲以上下线方式分别联系了张某某、殷芹、袁凤清、赵学明、周文峰、张秀云等人,以长春市鸿兴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为九台市300多名无业人员办理社保。共骗领失业金合计人民币175万余元,其中,付兰芝伙同赵某甲联系的人员骗领失业金人民币139,756.96元。

被告人付兰芝伙同赵某甲于2011年6月至8月间,为了给无业人员办理社保,多次向杜某某及刘海军行贿,付兰芝与赵某甲共同行贿金额人民币47.2万元,付兰芝单独行贿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付兰芝于2013年4月4日主动到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载明把被告人付兰芝的自然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付兰芝被传唤到案。

3、社保缴费单据:办理社保人员缴费情况;

4、社保档案:办理社保人员档案手续;

5、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赵某甲给刘海军妻子孟某某账户转入人民币10万元、1万元、1.5万元;

6、刘海军人事档案:载明刘海军系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任科员;

7、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

8、情况说明:载明刘海军患病,无法正常接受讯问;

9、王夏冰人事档案:载明王夏冰的任职情况;

10、银行存款凭证:载明向王夏冰账户汇入20万元;

11、鸿兴实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被告人付兰芝的供述

1、被告人付兰芝2013年10月12日9月00分至10时48分证言:2011年之前,我曾找张志鹏帮我的几个亲戚朋友在吉林市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也就是社保。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办下来,办理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也就还了回来。张志鹏觉得我有一些社会关系,认识些老同志,就问我能不能找人办理社保。当时我问了下,没有人能帮忙办理社保,这事也就算了。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儿子赵俊峰的同学杜某某来我家作客,饭后,我问杜某某是否认识人可以帮忙办理社保,杜某某当时说不认识。大约过了两个月,杜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他认识了个省里的领导,可以帮助办理社保。然后,我就找到张某某,让他帮助敛人办理社保。我和张某某约定每个办理社保的人收取好处费7000元人民币。2011年一共办理了两批社保,第一批好象是2011年6左右开始办理,共119人,第二批好象是2011年7月底,共159人。两批人都是利用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单位,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第一批,我给了杜某某人民币357000元和80000元,作为办事的好处费,至于他给那个省里面的领导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我与张某某每人分了198000元。第二批,杜某某给我提供了省里面的领导的银行卡帐号,我向他提供的帐户分四次共汇了160000万元。至于这四次的帐号是不是同一个,我记不清了。第二批,我分了四笔钱,第一笔325000元,第二笔99000元,第三笔是66000元,第四笔24000元。我帮助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办理有工作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也就是虚构在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经历,利用该公司参保,需要无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我们把这些证件交给杜某某,杜某某给我们领回了申请社保的各种表格。然后我和张某某等人代替参保人员填写表格,再交还给杜某某。过一段时间,杜某某会给我们一个“缴费表”,上面有个人保险金额、统筹保险金额、失业保险金额,三项合计大约是每人40000多元。参保人把所交保费集中到一起,交到长春社保局指定的吉林银行内。这样社会保险就是算办成了。我和张某某算是合作,我自己找的就是殷芹,让她帮我敛人办社保。还有就是我也找了九个人,有赵俊荣、林青枝、耿玉华、高秀范、高秀华、王长亮、王晓明,另外两个人我记不清了。这九个人每个都是7000元,耿玉华、高秀范二人是经别人介绍给我的,我只收了7000元人民币。张某某是找杨福君、葛立彬、陈亚东、赵学明、还有小周、吉林的老伊、姓袁的等人帮助我们敛人办社保。因为时间太久了,且这两批办理社保的间隔又比较短,所以我分不清哪个人是哪批参与办理社保的了。给杜某某办理社保的好处费第一次是让我儿子赵某甲把357000元和80000元现金在长春交给了杜某某,第二次是我让我儿子赵某甲将160000分四次给杜某某提供的帐户汇去的。我分得的钱都还债了,还有就是办理社保的一些费用。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某2013年4月10日19时35分至20时11分证言:2011年春节的时候,我来九台我同学赵俊峰家窜门,吃饭的时候,赵俊峰的母亲问我:“九台的老百姓通过营城煤矿办社保,办成功了,把钱交到社保局,现在钱也拿到手了,吉林也能办社保,你看长春能不能办。”我又向她具体了解了一下办社保的事,我认为合理合法后我说:“我帮你打听一下。”我回到长春后,找到我的朋友刘海军,他是省劳动厅仲裁处的,当时不是因为这件事找的他,只是吃饭时提起的,好象是在全安广场的烤鸭店,我和他说:“有些农村人想办社保,你有没有这方面的路子。”他说:没有这方面的路子,可以帮我打听一下这事。”过了三、四个月,中间我也催了他几次,我俩又一起吃饭时再次提到这事,刘海军说有可能办。我就打电话和赵俊峰的母亲说了,赵的母亲和我说:“办一个大约是2000-3000元钱的好处费。”在一次和刘海军喝茶时,我就把这个这信告诉刘海军了,刘海军也没说什么。隔了一段时间后,刘海军打电话和我说让我准备申请办社保的资料,我让他给我写下来,见面后他把资料要求用信封装着给我,我把这些给赵俊峰的母亲,过了几天她用九台的跑线车将材料给我捎到长春,拿过来之后我就给刘海军了。不到一个月,刘海军又拿来一捆东西,让办社保的人回去填写,我当时没看是什么东西,我在长春亚泰大街的金业大厦的正门处交给了赵某甲(赵俊峰的弟弟),这期间刘海军给我一个批复的本,是什么我也不知道,我将它带到九台,在一个饭店给赵俊峰的母亲和张某某看,当时我、赵某甲、张某某、赵母在场。在参保的人交社保费之前,赵俊峰的母亲到长春,到泰和茶馆给我送了8万元钱的好处费,当时就我俩在场。这8万元钱我自己留下了,让我花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海军就通知我让我告诉他们去长春市民康路的社保局一楼的银行办理。交完款之后一周,赵俊峰的母亲给我打电话说让赵某甲去长春给我送点钱,之后赵某甲自己来到长春,在泰和茶馆给我拿来37.5万元人民币。我就把这37.5万元人民币都给了刘海军。到2011年年底,刘海军用手机给我传了一个他的卡号,我将这个卡号又传给赵俊峰的母亲,赵母又分两到三次往刘海军的卡里汇的钱,具体是多少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有一个10万元的。是有一次和赵母通电话时,赵母和我说的。我找刘海军办理两批人的社保,大约是300多人,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证人杜某某2013年5月6日9时13分至6日10时的供述证实:付兰芝通过他儿子赵某甲在长春市泰和茶艺交给我一笔35.7万元的现金,金额是付兰芝告诉我的35.7万元,这笔钱是给刘海军的好处费;付兰芝在泰和茶艺亲手给我8万元好处费;刘海军通过我给付兰芝一个银行帐号,付兰芝往这个帐号里汇过钱,汇多少我不知道,也是给刘海军的好处费。

2、证人赵某甲2013年4月2日21时00分至23时16分证言:2010年我母亲付兰芝敛了10多个人让张某某给办理社保,并把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还有1.7万元钱放在张某某手里,被张某某揣走了。张某某去吉林市没给办下来,我母亲让我去找张某某看看能不能办,不能办把钱拿回来。我去吉林市找张某某几次,张某某一直说能办,到2010年末的时候,张某某回到九台,我和我母亲又去找张某某,我母亲说“志朋,你给赵婶把钱拿回来吧,赵婶不办了。”张某某说:“赵婶能办,你放着吧”。张某某还说:“吉林那办挺难,赵婶你看看长春那,你是否有熟人,你找找人,”我母亲说试一试吧,2011年春节的时候杜某某到我家去看我母亲,在吃饭的时候,闲唠嗑,我母亲说:“新宇你看看在长春有没有熟人,帮赵婶办理社保”,杜某某说“我试试吧”。(杜某某是我大哥赵俊峰的大学同学,他们上学的时候,杜某某经常去我们家,跟我母亲处的挺熟)2011年3月份,杜某某给我母亲打电话说“赵婶,这事( 指办理社保的事)差不多”。我母亲说“那你就运作吧,具体运作到什么程度咱们具体再唠”。2011年五一后,杜某某告诉我母亲说这事办成了,杜某某来到我母亲家(九台市中专家属楼),杜某某跟我母亲谈的办理社保的事,当时我也在场,我母亲说:“新宇啊,既然你能办成,不能让你白办,看看怎么给你拿钱?”杜某某说:“参保人员每人拿3000元钱吧,我母亲说“行,既然咱们谈到这了,赵婶再给你拿点,感谢感谢你。”2011年5月份的时候,我母亲付兰芝告诉张某某把所有要参保人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还有每人2000元钱押金都收上来,张某某收齐之后交给我母亲,我母亲把材料送到杜某某手里。2011年6月份的时候,长春市社保局的缴款单据(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就出来了,然后张某某组织参保人员到长春市社保局缴款,缴款第二天,我跟我母亲到张某某家(九台市福林小区南门38栋)算帐,我母亲跟张某某算的帐,具体怎么算的,我没参与,我跟张某某的妻子吴惠珠在旁边了,最后,张某某给我母亲拿的现金,具体金额我不知道,我母亲将现金装到一个布兜子里,我跟我母亲就回家了。回家之后,我母亲又数的钱,查完之后用报纸包了好多层后装到布兜里,让我给杜某某送去,大概有45元至46万元现金。在长春市朝阳区义和路和茶馆那我跟杜某某见的面,我把钱交给的杜某某,杜某某也没查,拿钱就走了,啥手续也没给我出。过几天,张某某单独找的我说:“云峰,长春还能不能再办理一批社保。”我说:“得问一问,你跟老太太说呗”,张某某说:“你看看老太太岁数那么大,有今个没明个的,到时候能负了责任吗。”我说:什么意思,张某某说:“对外公开咱俩合作,”我说那不掩耳盗铃吗,张某某说那你就别管了。后来张某某跟我母亲说:“赵婶看看还能不能再办一批社保,我手里还有人,”我母亲又联系的杜某某,杜某某说能办,还像上次一样敛的户口簿、身份证、2000元钱押金,到2011年9月份,参保人员缴的社保款,交款后的第二天,张某某和小周、杨福军、赵磕巴、张某某两口子在九台市福星小区一个饭店,因为我母亲自己手里有30多人参保,张某某手下敛人的不给张某某钱,针织碰收不上来钱没法跟我母亲算帐,张某某跟他们吵吵起来了,后期我母亲找张某某多次要钱,办事的钱就零星的收上来了,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张某某把我找到张某某家楼下,张某某说以后也别折腾老太太了,我领你去杨福军、找小周家、把钱要回来,意思是让我知道钱没收上来那么多。先到的杨福军家,张某某问杨福军到底给多少钱,杨福军说我不可能按照每个人7000元钱的标准给你,张某某问杨福军,你按照多少钱给,杨福军说按照每人6500元钱给,然后杨福军跟张某某算的帐,算完帐之后因福军提出条件,我参保人员中有人死亡,我得扣你一万元钱,张某某同意了。然后杨福军、张某某到九台市二道街新华书店对面的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取的钱,我跟张某某又到的小周家,针织碰说事给办了凭什么不给我钱,争辩很长时间,最后小周也是按照6500元钱的标准给张某某9.9万元钱,我俩走后,张某某在张某某家楼下把9.9万元钱给我了,我给张某某出具的收9.9万元的收条,这钱是办事钱。还有吉林有个姓伊的,外号叫伊老三,他给张某某联系几个参保的,伊老三来到九台、张某某、杨福军、伊老三的司机,还有我,一共五个人在九台市阳光苑一个驴肉管吃的饭,在去阳光苑的途中,张某某说姓伊的拿出2.4万元办事钱,张某某不干,问我咋办,我说不管,杨福军说:“就这么地吧,事都办了,哥们一回,”张某某也没反驳,姓伊的拿出一张纸,让张某某给出手续,张某某没出。姓伊的司机跟我说:“大伙都喝多了,你把钱经管起来吧,”姓伊的留了500元钱油钱,我接过来2.35万元钱,是否出具社需我忘记了。我送张某某回家,张某某要去赵学明家,管我要1000元钱,我给张某某1千元钱,我回家之后给我母亲2.25万元。2011年10月份,我到张某某家取过17.4万元钱。我母亲跟我说杜某某让赶快给送钱去,着急用钱,我母亲让我赶紧去张某某那去取钱,我问多少钱,我母亲说十七八万元吧,我到张某某家楼下,张某某两口子绷着钱出来后又到福林小区56栋家凑了点钱,一共是17.4万元现金,在福林小区56栋楼下交给我的,我记得我给张某某出的收条,回家后我把钱交给我母亲了,至于我母亲怎么处理了我就不知道了。第二批参保缴完款之后,杜某某给我母亲一个邮政储蓄银行帐号,户口姓孟,我母亲让我往这个帐户中汇过三次钱,一次10万元的,一次1.5万元,还有一次3万元。这三次钱也是办理社保的人情钱。经我手一共给杜某某60万余元,至于杜某某怎么处理了这60万元我不知道。

证人赵某甲2013年4月3日21时35分至24时25分的证言:2011年3月份开始到当年10左右由张某某负责组织参保人员,然后把钱交给我,我负责联系杜某某,最后由我把钱给杜某某,我们向参保人员每人要7000元,然后给杜某某是按每人3000元给的,去除费用剩下的我和张某某平分,一共找杜某某办了两批,第一批是119人,第二批是167人,杜某某找谁办的这事我不知道,主要是我找杜某某办的,再就是我妈给找了10多个参保人员,她还跟着找杜某某算过帐。我第一次向检察机关交代时说是我妈找杜某某办的这事,我当时没说实话,实际是我妈帮我的忙。

3、证人张某某2013年3月26日8时52分证言:2011年5月份赵某甲和我到加工河镇日月饭店吃饭时,杜某某跟我说,张哥、云峰跟我说让我在长春市办理社保的事,你看能不能帮助找找参保的人?我当时没太在意,说回去帮你联系联系吧,隔一周以后赵某甲和杜某某他们俩开车到我家楼下找我,我们在福星小区大福园饭店吃的饭,赵某甲跟我说,杜某某在长春市省厅找好人了,你在九台帮他们联系参保人我说可以,在2011年6月22日这天赵某甲上我家来,说参保的事情已经办理好了,之后我就联系了杨福军、赵学明、周文峰把他们找到大福园,一边吃饭一边谈此事,赵某甲跟我们四个人说,参保的人女50、男60退休,让我们负责找参保人,赵某甲负责找单位办理整套手续,参保单位是吉林省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由赵某甲联系省劳动厅、长春市社保局,赵某甲具体联系谁我不知道,我们当时商定经办手续费每个参保人7000元,给赵某甲拿走3700元是给上边办费用的,剩余的3300刨去费用剩余的钱,我和赵某甲平分,后来,在2011年10月份,赵某甲的母亲和一个叫殷芹的人私自联系了33个参保的人,直接在赵某甲那参保了,被杨福军、赵学明、周文峰发现了,他们要求降价,没办法这3个人办的参保人的办事费每个人少收500元,一共办了两批养老保险,2011年7月份一批,10月份一批,2012年10月份参保人的事全部都办下来了。赵某甲负责联系上面(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长春市社保局,还有吉林省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我负责组织杨福军、赵学明、周文峰、袁凤清、陈亚东、葛立斌由他们几个人找想要办理保险的人,他们向参保人员收多少钱,由他们自己定,但是收钱之后,必须要给我本人7000元,我再把钱交给赵某甲,赵某甲怎么往上交的我不清楚,我和赵某甲一共分了两次钱,第一次我们每人分了16万零点,是在我家算的帐,当时有我和我媳妇吴惠珠,赵某甲还有他母亲也参加了。第二次每人分了20万元零点,这些钱是零散分的,具体分了多少次我记不清了,随时有帐随时分。我们一共办理了278人,一个人7000元,这些就是1946000元钱,去掉赵某甲找人的费用,一个人3700,也就是1028600元,还剩下917400元,再去掉费用7万多元,还有降价的3万多元,还有一个参保人李艳萍中途死了,我和赵某甲一起给死者家属拿了1万元,我和赵某甲每个人差不多一个人分了36、7万元,我分得的钱都用于生活花消了。

4、证人李某甲2013年5月2日证言证实:2011年几月份我记不住了,鸿兴公司的何某甲说她们公司要立社保帐户,我说我就是作这项业务的,我帮你办理吧,这样我就代理鸿兴公司办理社保立户这项业务,并代理社保业务。具体时间我记不住,省劳动厅刘海军处长跟我说,我手里有一批人要办理社保,你帮我找一家公司做一下,意思是他手里有一些人,没有工作单位,想办理社会保险让我帮助找一家公司,以公司名义为这些人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刘海军还说:“材料我提供,你就找家公司盖章就行。”之后我去鸿兴公司找的何某甲,在何某甲办公室我说:“海军有一批人想混到你们公司,以你公司名义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何某甲说,那能不能出事呀,我说:“刘海军处长办理的没事,然后何某甲就同意以鸿兴公司的名义为刘海军手里的那些无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何某甲同意后,刘海军把加盖吉林省劳动厅公章的劳动合同、基数表给我,我将这些材料,拿到鸿兴公司盖的公章,之后到长春市社保局窗口办理的社保手续,参保单子打出来之后,鸿兴公司职工,参保缴费是我跟李某乙去社保局缴的费,刘海军手里的那些参保人员缴费是我将缴费单子给刘海军,至于他们怎么缴的我就不知道了。九台办理社保的相关人员,我跟刘海军去九台市土们岭吃饭时,认识的赵某甲和杜某某,别人不认识。我代理鸿兴公司社保立户,职工社保业务没有收取费用,因为我帮助刘海军找鸿兴公司,利用鸿兴公司的社保帐户,为刘海军手里的那些无业人员办理社保了,欠鸿兴公司的人情,所以就没有向他们收费。刘海军没跟鸿兴公司的人员接触,没给鸿兴公司好处,我也没有得到好处,因为刘海军是我的上级领导,我有求于他,我不能向他要好处。

证人李某甲2013年5月3日的证言还证实:刘海军向他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鉴证名册、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呈报表、2011年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增加人员申报名册、历年缴费工资申报表”分了几次给我的,每次给多少,我都记不清了,刘海军向我提供的这些资料,都是填写完的,我只是到长春市鸿兴实业公司盖的公章,刘海军是省劳动厅的,这些都是他的工作本行,他对这些业务精通。我将材料拿到长春市社保局朝阳分局的业务窗口,局长王夏冰提出异议,他看劳动合同书说:“这能行吗?省劳动厅承不承认这个合同,我说承认,因为这是刘海军办的,所以我又向王夏冰提供的刘海军的手机号码,对王说“这是省劳动厅的处长刘海军,有事你就问他。”之后,王夏冰又出去问的待遇处的同志,回来说:“行”。王夏冰对劳动合同书提出两项异议,一是时间问题,因为鉴证的日期是2000年7月5日,合同生效日期是1997年2月1日;二是鉴定机关的公章是“吉林省劳动厅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这个章是1997年当时用的公章,因为劳动厅总改名,现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于以上这两点王夏冰提出异议,所以问的待遇处的人,回答“行”他才同意办理的。因为刘海军做的假的劳动合同中,合同生效日期是1997年2月1日,所以就得使用当年的公章,但这个章已经作废了,封存了,至于刘海军是怎么弄出来盖上的,我不知道,这个事也只有刘海军能办,劳动合同书鉴证人“吉劳鉴孙毅的名章”。

5、证人康某某2013年4月20日15时30分至17时00分证言:2010年10月份左右,王夏冰与我联系,说他儿子要用钱,问我这有没有钱,他急用,几天后就还给我。当时我恰好准备外出旅游,存了10万元人民币在我的中国银行卡上。后来因我母亲生病的原因,没有去成,手头刚好有钱,所以便答应了王夏冰借钱给他。然后,我当面将存有10万元钱的中国银行卡交给了王夏冰,并告诉了王夏冰这张卡密码。这张银行卡王夏冰至今没有还给我。

6、证人孟某某2013年4月25日的证言证实:我和刘海军以前是夫妻关系,是2011年3月24日登记结婚的,2012年8月24日离婚的,在2012年年初的时候,有一天刘海军问我银行的卡号,说有人想给他汇钱,汇到我的卡上,因为当时说他的卡被冻结了,他没说是谁给他汇钱,就说是办理什么老保的钱,过了不几天,我查过,发现帐号真多了1万元,之后刘海军让我把1万元支出来,给了他,又过了两天,刘海军又让我看一下卡上是否又来钱了,我到银行去看,结果又多了10万元,这10万元我相继支取后,用于刘海军房子装修了。后来,刘海军又催我去看卡,我看了之后,知道卡上又多了1.5万元,我一共就收过这三次钱。

7、证人何某甲2013年5月2日证言:2010年6月份左右,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鸿兴公司职工参保有几个手续是省劳动厅处长给办的,刘海军处长还有技几十个人要以鸿兴公司的名义办理社保,我当时同意了,之后我就告诉李某甲有几十人要用鸿兴公司名义参保,你给盖个章,之后李某甲就拿着参保材料,到鸿兴公司去办理手续,李某乙负责接待的,李某乙跟我说,李某甲以鸿兴公司名义参保的不是几十个人,我说,这是刘处长办的,别管多少人,你就给办吧,然后李某乙,就给李某甲拿来的材料上盖的公章,盖完章之后,李某甲说,鸿兴公司的1000元代理费不要了。李某甲以鸿兴公司名义办理两次参保,具体多少人我不知道,我也不认识省劳动厅的刘海军,也没有见过这个人。李某甲以鸿兴公司名义办理社保,我啥好处也没有得到。

8、证人李某乙2013年5月2日的证言:大约是2011年4到5月间,我公司在为职工办理保险期间,因为我对业务不熟悉,就去咨询我公司会计李彬,李彬就代李某甲到我公司来,说他是保险代理,当时我公司经理何某甲也在场,经她同意,由李某甲帮助我们办理职工参保的业务,在办理之前,我们在大厅这个事,李某甲说,他帮办理的费用要1000元,我公司当时是6人参保,他手里还有100多人,如果以我公司的名义,帮这100多人办理的话,就不收代理费了,当时也提到这100多人补交费用的问题,李某甲说什么都不用我公司负责,我们只是帮他盖章就可以,有一天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给那些人盖章,我请示的经理何某甲,她同意后,我给盖的章,我盖章时看是100多人,我一共为他们盖了两次章,第二次也是李某甲拿过来的什么资料我记不清了,他让我盖我就盖了,盖章之前我也请示何某甲了,第二次也是100多人。合同书中的法人代表何某乙不是我签的,公章是我盖的。

9、证人何某乙2013年5月2日的证言:我2007年至2012年年底担任国鸿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之前是王新宇。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净水器和电梯。2013年3月份,鸿兴公司转给许国良了。在我担任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有六七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了。有我、我妻子郝玲玲、许立明、宋启轩、郝长东。我不知道有其他社会人员以鸿兴公司名义参加社会保险。鸿兴公司的公章李某乙保管、财务章由我父亲何某甲保管。使用公章和财务章需要经过我和我父亲何某甲同意。

10、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8日,纪检组长李延民带王夏冰的爱人到其办公室,上交王夏冰受到的20万元的礼金,并在一份收款日期我2013年1月份的收条上签字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付兰芝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中,被告人付兰芝的供述,证实其为无业人员办理两批社保,且为了办理社保曾先后给被告人杜某某送去办事费用钱8万元,让赵某甲到长春送35.7万元,向杜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分四次汇款16万元的事实;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到长春给杜某某送钱的事实;证人杜某某、张某某、赵某甲的证言,证实杜某某受付兰芝请托,找到吉林省劳动厅工作人员刘海军为九台无业人员办理了两批社保,杜某某负责传递办理社保的相关手续的事实,杜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其收到付兰芝给的办理社保的费用钱8万元,赵某甲到长春给其送的35.7万元钱,以及杜某某将刘海军提供的银行卡号发给付兰芝,为刘海军汇款的事实;证人李某甲、何某甲的证言,证实省劳动厅的刘海军让李某甲为无业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李某甲找到鸿兴实业公司的何某甲商定,由刘海军提供相关手续,以鸿兴实业公司名义为刘海军办理了两批社保的事实及经过。社保档案、社保缴费单据证实,李春梅等无业人员,以吉林省鸿兴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名义办理社会保险,并已领取失业金的事实。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作为付兰芝行贿、诈骗犯罪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兰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付兰芝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诈骗罪;关于被告人付兰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付兰芝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兰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付兰芝违法所得人民币429,0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丽华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刘绍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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