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苑某某、侯某甲、崔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8:1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01月0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九台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02月1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03月月2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苑某某,女,1965年0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九台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02月1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03月月2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4年10月0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九台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02月1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03月月2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5年0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九台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02月1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03月月21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苑某某、侯某甲、崔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苑某某、侯某甲、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苑某某、侯某甲、崔某某于2014年元旦至2月15日期,间在九台市龙家堡镇和平村6社崔某某家卖店内组织二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二十抽一的比例抽红。被告人刘某甲、苑某某、侯某甲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崔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0元已被公诉机关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苑某某、侯某甲、崔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甲、苑某某、侯某甲、崔某某的供述;证人拱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侯某乙、逯某甲、逯某乙、黄某某、杨某某、王某丙、董某某、李某乙、刘某乙、王某丁、高某某、石某某、赵某某、李某丙、刘某丙、齐某某、逯某丙、张某某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苑某某、侯某甲、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甲、苑某某、侯某甲、崔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苑某某、侯某甲、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侯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崔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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